1、总则
1.1直接检验宜在(23±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如果在此温度范围以外进行检验,则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1.2检验和校准用的器具应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1.3直接检验包括
a)试验力的校准;
b)压头的检验;
c)压痕深度测量装置的校准;
d)试验循环时间的检验;
2、试验力的校准
2.1对于初试验力Fo和所使用的每一个总试验力F均应进行测量,只要可能,就应在试验过程中主轴的整个移动范围内以一定的间隔在其至少三个位置上做上述力的测量。初试验力应至少保持2s。
2.2洛氏硬度计试验力应通过下述两种方法之一测量:
用符合GB/T13634规定的1级标准测力仪测量;
—用校准过质量的砝码通过机械装置施加一个准确到士0.2%的力,使该力与被测试验力相平衡。
2.3在主轴的每一位置上,对每个试验力 应读取三个读数。每次读数之前的瞬间,主轴的移动方向应与试验时的移动方向一致。
2.4初试验力Fo(在主试力F1施加前和卸除后)的最大允差应为其标称值的士2.0%。
2.5总试验力F的最大允差应为其标称值的士1.0%。F的每一单个测量值均应在此允差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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